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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十四)对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按大人发〔2006〕43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聘用条件等有关规定一次性单独调整退休待遇或岗位工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职务)层级的等级内调整;管理人员可在原职务(岗位)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上述人员调整退休待遇或岗位工资的时间,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一致。提前离岗休息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所调整的岗位工资记入本人工资档案中。

  十七、关于在岗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二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十六)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二十七)已按辽宁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人事局《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辽人发〔1986〕47号)规定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岗位(职务)套改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如所聘岗位未发生变动,可继续按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此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问题,不涉及机构规格、岗位等级及其他待遇问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聘用到辽人发〔1986〕47号文件规定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十八)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和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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