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一、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十八)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由单位确定,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十二、关于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问题

  (十九)首次岗位设置时,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原已聘用未能被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

  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以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三、关于待岗人员等级确定问题

  (二十)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前,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待岗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应参加岗位聘用,仍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职级确定岗位等级。未聘的待岗人员不占用本单位所聘等级职数。

  十四、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二十一)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对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原延长退休时间的人员,须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本意见公布前,本市关于延长退休时间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关于三类岗位人员的转岗聘用问题

  (二十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聘用。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或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

  (二十三)对由工勤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含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六、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办法》公布之日期间退休人员的定级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