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管理岗位聘用中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不超过2:4:4;区市县属事业单位不超过1:3:6;街道办事处(乡镇)属事业单位不超过0.5:3:6.5。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七)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标准。
(八)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具有政工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九)政工职务人员是管理岗位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岗位设置时,以单位现有政工职务人员为基数,单独核定结构比例。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岗位的设置,可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和等级的结构比例确定。即高级政工师可对应专业技术岗位5-7级,政工师对应8-10级,助理政工师对应11-12级,政工员对应13级。
(十)事业单位政工职务人员,也可按《实施办法》关于岗位转聘的有关规定条件转聘到相应的岗位。
七、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设置问题
(十一)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聘到相应岗位,不占该类岗位职数。但在岗位设置实施时,其职务(级别)已晋升的,应占该类岗位的职数。
八、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十二)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因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九、关于人员编制较少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十三)对于规模小、人员较少、类型相近的事业单位,在按有关规定核定结构比例时可集中进行,也可并入类型相近且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进行。其中,市属该类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由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区市县直属和所属该类事业单位,由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