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2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职数内进行。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和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
(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
(二)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三)机构编制调整或人员重组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聘用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