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9、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牵头单位:建设处、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农电管理处、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10、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1、加强建设监理管理。认真贯彻《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29号令),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促使监理机构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12、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13、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能开工建设。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建设处
配合单位: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省防办、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农电管理处、外资外事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