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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

  (二)考核计分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计分方法。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以年度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占总分的90%;基础工作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占总分的10%。
  1.经济技术指标考评计分方法。考核采用分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总得分的办法。分项指标计分具体方法为:
  (1)各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权重分值。
  (2)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标准值的采用:对于省里用固定数作为标准值的指标采用省里标准值;其他指标则以全市园区平均数为标准值。
  (3)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如本项指标计算得分为负数时作零分计算。
  2.基础工作情况具体考评计分方法按潭园办发〔2009〕1号文件执行。
  3.工作加分指标具体考评计分方法。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分项指标具体计分方法为:
  (1)考核期管辖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创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每个加1分;新创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每个加3分;
  (2)考核期管辖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个加1分;新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个加3分;新创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个加2分,新创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加5分;
  (3)考核期内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国内100强企业的,每个加2分;世界500强企业的,每个加5分(总部或亚太地区总部落户园区的,每个另加5分);
  (4)考核期管辖区域内有企业新上市的,每个加5分;
  (5)考核期管辖区域内拥有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产业基金等投融资服务机构和技术、设计、加工、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每项加1分;考核期内新增的,每项加2分(不重复加分)。
  四、考核程序
  1.每年1月,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上年度全市园区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方案。
  2.各园区填报的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分别报送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3.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园区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认定各园区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园区运行情况。
  5.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考评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6.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园区经济工作会议,宣布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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