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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应依职责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写出总结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煤炭行业办对各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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