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8月至12月开展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和非法开采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重点
(一)煤炭开采矿山
(二)以下非煤矿山
1.湘锰地区的矿山;
2.龙口、排头地区的石膏矿山;
3.重要建(构)筑物周边的矿山。
(三)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有超深超界嫌疑的矿山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8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8月~10月)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2010年9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签字、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县(市)区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并登记造册,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