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规范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9〕1729号)和《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集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市本级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执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单位均应到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规定的票据,并按规定进行价费公示和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