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乡镇和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主要公开以下内容:乡镇(街道)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及领导分工、办公电话等相关情况;办事项目及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结果;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乡镇(街道)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和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通过公开栏、会议、宣传单及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涉农及涉及居民生活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保险、大病救助、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助、家电下乡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以及廉租房分配情况;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公共卫生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13.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政府网站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要求,着力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门户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优化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和更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开通本单位的政务网站,充实并及时更新本系统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时要及时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相关信息。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政府各工作部门网站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政府门户网站和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站建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
14.强化政府公报的信息发布功能。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编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政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人事任免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并免费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和社区服务场所,方便群众查阅。
15.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充实并及时更新相关政府信息。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信息情况要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同时,各行政机关要在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切实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码头和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
16.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政府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或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决定决策、重要措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它需要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