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财、物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按照
《条例》第
四条规定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实施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6.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
《条例》第
九条至第
十二条规定,进一步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规范主动公开的程序和形式,明确主动公开的责任部门,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形成、变更或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在办公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申请窗口,公布申请书式样,在网上开通受理申请通道等,确保当事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受理。要严格按照
《条例》第
二十二条至第
二十四条和
《办法》第
二十三条至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办理,并做好保密审查、协商沟通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同时,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