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潭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1.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完善反腐倡廉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决策的制定过程和权力的执行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对于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腐败行为,改善机关工作作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构建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能在疫情、灾情、责任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畅通,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事实真相,有效制止各种谣言,缓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确保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能有效畅通政府为民办事的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参与权和表达权,对于强化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4.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存储介质记录或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电信、金融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