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摸底调查(2010年6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矿山执证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所有矿区和矿山,特别是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频发的重点矿区和矿山予以全面排查。
2.依法查处(2010年7月-2010年10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查情况,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整合布局不合理矿山;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停产整顿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环境、超深越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
3.复工验收(2010年10月-2010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复工验收方案,对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达到复工标准,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对经过整改仍不能通过复工验收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领导小组要按照验收标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示范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加大检查力度,按进度、按要求完成好各阶段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规范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发现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积极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应当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产品供应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火工产品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或立案查办;电力部门要对违法开采矿山停止电力供应,查处违规用电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矿产品非法销售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制止和查处。
(二)实行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通过检查验收,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及示范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