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各类限制开采区域内的开采企业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小矿,应及时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要求,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依据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矿山企业布局。要重点解决重要矿种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同一矿床内的小矿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要通过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减少小矿数量,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对浪费资源、开采及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锰、磷;重点矿区:湘潭县谭家山煤矿区、湘潭锰矿区、湘潭县排头乡磷矿区。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会议,安排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摸清底数,逐级动员,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