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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示范区管委会:
  《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清理、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善、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谈文胜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煤炭行办、湘潭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湘潭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铁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要加强动态巡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二)全面查处越界堪查和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以煤、锰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对越界堪查、超深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的,由批准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对开采矿区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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