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市汽车、电梯、中央空调、工程机械等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保障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对采购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项目需求确定、项目委托、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项目验收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结果要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二)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监督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同时,在省、市两级政府采购网上分别公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其及从业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完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责任追究办法,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六、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教育和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