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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10]10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上重要日程,积极推进。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2010年年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制度。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结合实际,在2011年年底前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定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指标。要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要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认真开展宣传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对《意见》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以《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培训工作。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在2011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省政府将在201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略)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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