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归口党政办管理,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局领导为主。统计站站长由综合统计员担任,同时兼任党政办副主任。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要明确综合统计人员岗位,其中3万人口以下乡镇设1名以上,3-5万人口乡镇设2名以上,5万人口以上乡镇设3名以上,各街道均设2名以上,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可增加兼职统计人员。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乡镇、街道统计站的领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执行区域综合统计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区域统计”要求(乡镇、街道“区域统计”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统计局制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四)组织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为乡镇、街道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统计业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已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范围的企业和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对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统计报表义务的,实行统计代理。
(八)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站为核心,上联县市区统计局,下联村(居)委会、组、调查户、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做到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挂牌办公,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公章、有制度、有统计专用办公用房和相应办公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