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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


  (三)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各地要结合全市“1115”农业布局,切实加大对整治后农用地的利用,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要以农业产业园区为载体,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享受市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对于土地综合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的农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可以由镇街土地流转运作平台,首先向农民大户招标,也可以由当地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也可以通过市场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本地或外地农业企业进行规模经营;在规模经营之前,可以通过分片出租、季节性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防止土地闲置抛荒。对高效农业管理、仓储用房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面积控制在农业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

  (四)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对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按面积进行逐项登记。要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登记工作。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大、有稳定的经营项目和收入来源的村,要积极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撤村撤组且集体资产数额较少的村组,其集体资产原则上可按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0%交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或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主要用于原村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要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资产股份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五)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涉及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按市《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的实施意见》办理。本着“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的原则,对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实现“农村住宅换安置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的双置换。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要积极鼓励农民,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双置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离地(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实施要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导者和责任人,镇街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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