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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文件精神,加快土地重整,促进资源集约,现就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程序

  全市确定部分镇街,整镇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各郊县和试点镇街要抓紧成立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专门工作机构,编制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按下列程序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一)编制规划。各区县要根据《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以镇街为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1115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及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项目为载体,组织相关部门抓紧编制行政区域内2010-2015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规划方案要明确需要整理的农田位置、面积,需要搬迁安置的户数、面积,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数、安置模式等基础数据和内容;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房等整治内容及人员安置、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筹措保障等措施,并做到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农田水利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同时,认真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时序安排,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规划、有步骤开展。原则上,各区县在2011年3月底前要完成所辖试点镇街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并报市国土局。

  (二)审查批准。市国土局要认真组织市农业、财政、建设、规划、人社、水利、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各区县上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审查,条件成熟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作为相关部门下达立项批复、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

  (三)统筹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方案,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各区县尤其是试点镇街要成立专门的运作平台(小城镇投资开发公司等),具体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村庄整理、农村住宅置换等各项工作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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