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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10〕171号)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费的函》(合交综运[2010]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同意你局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客运资格初次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50课时,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合计145元。客运资格复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24课时,教材资料费每人20元,合计80元。
  三、你局要加强收费管理,收费前要向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收费公示。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两年,自2010年12月16日起执行,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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