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
(浙价法〔2010〕400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二、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三、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四、我局原下发的《关于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知》(浙价法〔2003〕85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授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表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范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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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院制剂
| 零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
| 市属医疗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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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工程供水
| 供水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
| 省、市定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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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民营水利工程供水
| 省、市定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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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供水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
| 市属公共管网供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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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水处理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
| 市属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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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停放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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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卫生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
| 市属环卫服务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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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 市属学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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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 省、市属学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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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体育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
| 市属公共体育设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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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
| 市属养老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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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墓及相关服务
| 销售价格、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
| 市属公墓服务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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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
| 门票价格、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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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形式
| 定价范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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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 收费标准
| 政府指导价
| 辖区内乡、镇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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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
| 销售价格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
| 省、市建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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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有住房
| 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
| 市属公有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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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租金标准
| 政府定价
| 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
| 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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