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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气体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检测标准。

  第七条 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并从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的机动车,必须是国家环保部核准、达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的车型。

  公交客运机动车应首选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油气双燃料车型;其他燃料车型的选定,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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