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四)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提出申请。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二)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三)。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究开发项目报告(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协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8.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9.项目归集表涉及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员费用、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的详细清单及测算说明。
10.企业承诺书。(附件五)
(二)组织鉴定。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组由5-7名技术、财务、税务、管理专家组成。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四)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编制《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监督管理,发现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追缴。
第七条 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