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137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反映,在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30786户企业中,盈利企业11970户,盈利率为38.88%;亏损企业13329户,亏损率为43.3%;零申报企业,即报送空白申报表的企业5487户,零申报率为17.82%。但据全国汇算清缴数据统计,全国企业亏损率为29.6%,零申报率为13.7%。我省以上两项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根据总局从征管软件中提取的数据反馈,我省企业所得税申报入库率仅为29%,也较大幅度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效解决企业虚假申报、“虚亏实盈”以及申报入库率低等问题,确保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对四季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以下措施:
一、开展对零申报企业的核查。要对零申报企业为什么既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而又长期存在和保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要从了解是否购买了增值税、营业税等发票信息入手,核实企业应税收入。要采取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与申报的增值税收入的相比对,与企业财务报表相比对的方法,核实企业应税收入,以及收入的真实性。
二、加强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微利企业管理,应采取与行业销售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税负率等指标进行比对的方法,找出疑点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运用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将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逻辑性、规律性分析和比对,对发现疑点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评估,防止企业在税前多列成本费用。要严格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搞好对企业弥补亏损的核实工作。允许企业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核实企业可弥补亏损时,对企业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计算的亏损,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整,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计算和调整亏损数额,发生弥补以前年度虚假亏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