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解决缴费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现就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
(二)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三)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
(二)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贴资金来源
对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的补贴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调剂资金解决。
四、缴费补贴申请
残疾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缴费补贴申请:
(一)自愿按最低缴费比例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当年个人缴费补贴申请。
(二)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