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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支持行业协会发展,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通过有偿授权产生的货币收益由三亚市旅游协会保管和使用,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对货币收益的开支用途进行监管。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使用人应维护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正确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可申请使用的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范围详见《可供申请使用的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清单》(附件1),任何对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均应遵守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使用规范。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无偿使用的定义

  以下活动如依法使用标识,不需要审批和授权:

  (一)三亚市党政机关举办、承办的与三亚旅游有关的非商业性的公务或者公益性活动,包括大型活动、旅游促销及形象宣传、对外交流等;

  (二)三亚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仅在单位内部举办、且不公开进行宣传报道的非商业性活动;

  (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需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行为。

  第八条 有偿使用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包括潜在的或可预见产生盈利),以下列方式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

  (一)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出口含有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

  第九条 有偿使用的申请

  为鼓励发展三亚特色旅游产品,积极促进三亚国际旅游形象影响力及内在价值的不断提升,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偿使用定义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或个人有偿使用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有偿使用的申请由三亚国际旅游形象标识管理办公室办理(详细申请办法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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