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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 业 名 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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