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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外经贸局、规划局、统计局、物价局、林业和园林局、旅游局及市府研究室、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低碳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制定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低碳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广泛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体制和机制,加大低碳经济相关领域各类监察执法的统筹协调力度,逐步将低碳经济的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制定专项规划。开展城乡规划的碳排放影响评价研究,开展低碳城乡规划相关研究,探索广州低碳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和建设指引。将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每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提出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三)落实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循环经济、新能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行业指导,推动低碳经济发展。跟踪了解全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碳足迹,开展低碳经济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健全和完善一系列低碳经济统计、评估和考核体系。利用价格机制,调整低碳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

  (四)建立投入机制。鼓励各种性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旨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研发和实施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在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现有切块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贷款贴息支持;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低碳经济领域,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低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投入,积极争取利用外国资本在我市投资低碳经济行业,促进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开展低碳领域的资本与技术合作交流。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大力开展低碳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活动,宣传国家、省、市发展低碳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发展低碳经济的认识。举办高层次的“低碳经济”发展论坛和领导干部讲座,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纳入低碳经济普及与教育内容,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把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转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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