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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B类监管。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除A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是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等。

  C类监管。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投资设立的企业、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等。除A、B类监管的检查内容外,重点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需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等。

  D类监管。实施按需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D级的企业。主要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依法停止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相应事项等的后延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监管类别,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组织日常检查。不同监管类别企业的具体监管频率和强度,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对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检查次数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检查完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置,将结果及时、准确录入浙江工商基层综合管理系统。

第六章 信用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托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整合内部各部门的相关职能,以信用教育和信用培育为主要手段,按照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注重实效的实施原则,结

  合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指导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反馈、信用资产赋予和培育、信用修复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年度检验、日常巡查、企业走访等工作,向企业反馈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或企业信用监管报告。其中对信用监管等级由AAA、AA、A级降到B、C、D级的企业(吊销未注销企业除外),应当在评价作出后一个月内实施书面形式的信用反馈。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及评价报告只向被评价企业反馈,供被评价企业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不向其他单位、个人公开;但被评价企业同意公开的除外。

  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的,加盖实施评价机关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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