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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解决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

  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用办),承担综合性的信用业务和企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掌握情况,实施督查考核。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承担政府企业信用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人员从事日常工作。信用办可独立运行,也可与企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各工商所应当设置一名所领导担任企业信用指导员,负责牵头落实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经济检查、食品监管、直销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机构,应当结合业务开展专项信用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指导下级业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以责任区监管为依托,结合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用信息;运用工商业务软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及信用监管提示,实施企业信用监管。

  第八条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的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积极在会员中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企业信用自律。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整理、记录、维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凡与企业信用监管有关的基础信用信息、信用积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能力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征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办理、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统一、准确、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尽可能由工商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直接进入数据库;其他数据由业务经办人员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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