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综〔2010〕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有序推进全省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省局对《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信用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的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实施信用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目标、原则、办法的制定,负责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业务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属地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