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市新农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测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依法申请,按照每户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宅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为本辖区内新农宅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执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达到北京市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专职人员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过程中重要节点(如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影像资料的留存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巡查和抽查,做好本区域内新农宅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督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实施新农宅项目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制订全市新农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建设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参与新农宅项目建设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将全市新农宅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定期统计分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和市农委对区县新农宅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6〕1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2: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农户明细表
附件3: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
附件4: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备案表
附件1: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村民委员会公章)
|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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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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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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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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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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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 个人投资为主 户;村集体投资为主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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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
| 统一组织方式 户;农户联合方式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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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体系
|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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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墙体材料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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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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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图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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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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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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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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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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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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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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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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