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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采用标准图集的,提供新农宅图集编号,未采用标准图集的,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五)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提供施工许可证;

  (六)项目的农户明细表(式样见附件2)。

  第八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和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确定为本市新农宅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与被确定为新农宅项目所在的村民委会签订《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式样见附件3),并统一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共同报本区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的新农宅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农民自建的新农宅项目,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由农户个人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验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实施监督。

  组织竣工验收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户应填写《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备案表》(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以乡镇为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新农宅项目验收备案表副本送区县财政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 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新农宅项目,各区县结合自身情况,按每户住宅2万元的标准对农民给予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建设项目中,住宅所有人在本村或本市其他地点建设的同类住宅曾经按照《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6〕1186号)规定或本办法享受过资金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分两个阶段拨付,项目签订《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后拨付6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40%。

  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户。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区县任务完成情况,对区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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