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44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分局、农委,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具体负责新农宅项目的组织、项目汇总统计、奖励资金申报等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
新农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宅项目建设和资金奖励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新农宅项目申报、指导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农宅项目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新农宅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市新农宅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