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
为科学合理划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一、划定的基本原则
1、矿区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最终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3、不得按年限、资源储量分割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的必要程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程序划定的矿区范围,可作为采矿登记的资料。
1、委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单位或邀请地质矿产专家,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量,绘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矿区范围草图。
2、踏勘。组织当地环保、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表),参与踏勘的人员署名,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论证。如相关部门在踏勘中对矿区范围划定方案意见不一致,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题论证,或提请当地政府进行协调,确定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4、上图。按照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由资质单位绘制最终的矿区范围图(图件要求见附件样图)。
5、备案。矿区范围图件连同有关书面文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