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参与发展城市夜经济的商贸企业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0〕19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参与城市夜经济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商贸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10〕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城市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商贸企业中个别尚未实现供电企业对其直接抄表计量的企业,待户表改造、办理单独立户等事宜且具备直接抄表计量后,按本通知规定对其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