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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冰冻: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下4摄氏度以下。
  (7)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风力达12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3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干旱:我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摄氏度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风力达10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8)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低温:过去72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10)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1)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风力达到或超过5~6级。  
  (12)大雾: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
  (1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5)低温: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摄氏度及以上,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7)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霜冻:春季(3月至5月)和秋季(9月至11月),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详见附件1。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农业、民政、水务、海洋、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5.2 响应启动
  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或国务院有关应急启动命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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