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实施安全监理。

  (九)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十)凡是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要召集管线权属单位、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一)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二)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三)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报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地下管线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因措施不全面、执行不力或无保护措施导致地下管线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得将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提供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制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