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天然气。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义务,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工作。
(二)经济信息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开展电网地下电缆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许可审批,并责成相关单位到施工地供电公司备案。
(三)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以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五)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除农村宅基地以外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六)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市容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政公路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含高速公路)范围内地下管线施工的协调管理。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地下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交通港口部门协助本市港口、国防交通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十)公安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