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0〕201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1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类别
| 2011年低保标准
(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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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户
| 2人户
| 3人及以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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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低保
标准
| 350
| 325
| 300
| 思明、湖里区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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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低保
标准
| 350
| 325
| 30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城镇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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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低保
标准
| 250
|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的农村
| 比2010年标准提高
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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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
| 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00元/人.月;
3、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550元/人.月;
4.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3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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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标准执行期限
| 1.2011年度低保标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标准、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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