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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告
(浙交〔2009〕112号)


  根据国家有关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我省公路养路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为妥善做好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欠缴漏缴养路费车辆的补征、被查扣车辆的处理及报停车辆牌证的发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单位《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监察厅、审计厅等五单位《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1号)等文件精神,凡欠缴、漏缴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其车主应依法履行义务,主动到车籍地公路稽征部门补缴养路费。

  二、自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将联合开展公路养路费清理专项活动,对查获的欠缴、漏缴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将按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于被查扣的违规车辆,请车主于2009年6月30日前到原扣车的公路稽征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稽征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被查扣车辆。

  四、对于办理停驶手续的车辆,请车主于2009年6月30日前,凭公路稽征部门的报停凭证,到原稽征部门领取交存的牌证,逾期不领取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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