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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建筑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审核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六)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政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村镇规划科

  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辖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研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重大技术问题;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照明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承担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管理相关非税收入及票据;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03名(机关行政编制58名,分局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48名(含正科级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分局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派出机构的设置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设10个派出机构:兴宁分局、江南分局、青秀分局、西乡塘分局、邕宁分局、良庆分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分局。各分局职责:根据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的分工,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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