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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逐项计分,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提出上年度“南宁工业发展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获奖的各县、城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1名),二等奖奖励30万元(2名),三等奖奖励20万元(4名),并授予“南宁工业发展奖”牌匾,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六、考评纪律

  (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严禁擅自修改考评指标统计数据,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发现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支持统计机构严格依法统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扰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行,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计分表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一、规模与速度(42分)

1

工业总产值

4分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4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4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8分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8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8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2

工业增加值

8分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8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8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2分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1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12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3

亿元企业

10分

本指标得分=分值×目标任务完成率,最高分12分。

 

4

强优企业

 

从2010年起,每增加1个产值5-10亿元的企业加0.5分,10-20亿元加1分,20-50亿元加2分,50-80亿元加3分,80-100亿元加4分,100亿元以上加5分。某个企业上同一档次的只加一次分。

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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