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逐项计分,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提出上年度“南宁工业发展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获奖的各县、城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1名),二等奖奖励30万元(2名),三等奖奖励20万元(4名),并授予“南宁工业发展奖”牌匾,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六、考评纪律
(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严禁擅自修改考评指标统计数据,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发现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支持统计机构严格依法统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扰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行,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计分表
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规模与速度(42分)
| 1
| 工业总产值
| 4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4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4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 |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8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8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8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 |
2
| 工业增加值
| 8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8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8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 |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12分
| 本指标得分=总量得分+增长速度加分。
完成目标任务得12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分=12分×目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目标任务低于80%的不得分。
增长速度加分=1/2分值×当年增长速度。
| |
3
| 亿元企业
| 10分
| 本指标得分=分值×目标任务完成率,最高分12分。
| |
4
| 强优企业
|
| 从2010年起,每增加1个产值5-10亿元的企业加0.5分,10-20亿元加1分,20-50亿元加2分,50-80亿元加3分,80-100亿元加4分,100亿元以上加5分。某个企业上同一档次的只加一次分。
| 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