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监督机构受理;
(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