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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管理。
  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于当日上报或传输给工程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七)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管理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检测质量管理是我们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保证。各部门要按照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225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明年继续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长效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要通过检查检测机构与抽检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准确、真实地反映各工程检测机构的工作水平,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大对地铁、桥梁、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委员会,知而不报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
  同时为进一步严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存在的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必须按照建设部1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1、试件未经试验即出具检测报告的;
  2、出具检测报告但未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如仪器自动采集或检测的未保存电子文档原始记录;
  3、检测原始记录时间与实际或标准规定检测时间不符的;
  4、试验检测操作未按照有关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的;
  5、出具的检测报告数量超出所配备的仪器设备的能力;
  6、同一检测报告编号出具了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7、未在联网检测业务信息系统内出具报告上传的。
  四、强化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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