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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强、完善对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专门制订《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主要内容是:根据各有关检测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考评。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行为的记分结果分为良好、一般和不良三个等级。
  对信用等级评为"良好"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并建立名册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和重点工程推荐。
  对信用等级评为"不良"的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高频次的日常飞行检查和抽检,加大对其所承检的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抽检的数量。检查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公布或定期通报。具体我委将下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立检测机构联网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凡目前承担建筑(市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但尚未纳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监管信息平台的检测机构必须尽快实施完成力学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联网,同时各检测机构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的基础上, 需将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砼试块、钢筋及连接件等试件的所有抗压、拉伸曲线进行储存,以便随时调取上传和检查,具体按市总站联网要求实施。
  (四)建立对检测分支机构管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在本地区或异地设立工程检测分支机构,不少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对检测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鉴于工程质量检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测项目,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环境和人员等必须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并应经省建设厅资质核准,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管理。
  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均是围绕检测样品的处置而进行的,检测试样的留置是样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的重要措施。检测试样应按如下要求予以留置:
  1、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2、样品经检测试验后应予以留置,留置时间不得少于3天。
  3、样品经检测试验后无法留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便于检查,并符合有关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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