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当对取样、送样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开工前应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见证人具体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试块采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现场检测时,抽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人员见证并在委托单上签名确认。
(二) 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
为遏制检测市场无序竞争,防范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各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除应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单价和检测方法外,还应明确双方均应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交底时应严格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单位和合同是否明确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查。
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检测报告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并从施工工程款中划出,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
凡未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或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进行检测的不得进行结构验收。
(三)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检测机构备案管理。
凡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均应到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便于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在杭州市其他区、县(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到相应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本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管理的检测单位均须取得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外省、市检测机构进入本市从事相关检测业务活动需首先到浙江省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杭州市建委将定期公布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名单,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具体按市建委即将下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二)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