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分析当前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要切实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和解决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主体的责任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进场检测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检测试验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择优选用,特别是要对其施工的工程结构质量加强企业的自查自检工作,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企业可根据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