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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57件、宣布失效2件市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57件)

  1.银川市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实施办法(银政发【1988】第105号)

  2.银川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0日市政府发布)

  3.银川市个体工商户和外地来银建筑工队伍义务植树实施办法(1989年5月16日市政府发布)

  4.银川市小型建筑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5.银川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6.银川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7.银川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

  8.银川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9.银川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

  10.银川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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